反对三:奴隶制(slavery

 

基督徒时常因圣经似乎漠视甚至赞成奴隶制而感到难堪。由于新约的家庭法典(household codes)命令妻子顺服丈夫并且奴隶要顺服主人,因此一些基督徒就推论说,这两条命令必定与当时的文化有关。他们认为,神并没有设立奴隶制或男性的领导地位,只是把这两者规范化了。即使新约并未推翻这些模式,但它的确鼓励了人人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为将来妇女和奴隶的完全解放播下了种子。

 

我们应当如何来理解这一论证呢?对这种反对的最好应对措施就是首先诚实地评价圣经对奴隶制的看法。圣经的确没有对奴隶制进行彻底谴责。然而我们不要忘了,古代社会的奴隶制并不涉及种族。在美国,人们谈到奴隶制就必然会谈到黑人和白人。但古代社会并不是这样的。那时的奴隶制虽涉及到了很多事情,但与种族无关。

 

但就此而论,保罗和耶稣为何没有谴责奴隶制呢?首先,他们的目的不是掀起政治和社会革命。虽然政治和社会的变革的确紧随其后发生了,但他们的主要目的是属灵层面的。他们传讲着相信、悔改、与神和好的信息。他们只是没有对当时所有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作出评论。事实上,保罗在《使徒行传》中迫切地想要证明,基督徒的身份不会使一个人成为暴民或造反者。

 

更重要的是,新约并没有对奴隶制进行彻底的谴责,因为在古代社会,奴隶制并不总是不得人心的(考虑到其他的一些制度)。一些人卖身为奴以摆脱贫困的煎熬。一些人成为奴隶是希望还清债务或是当过奴隶后可以成为罗马公民。奴隶身份并非是一种永久的状态,它可以是通往更美好生活的一个过程。

 

当然,我们并不想去粉饰古代社会的奴隶制。这种制度是不人道、不可容忍的。主人可以残酷地对待自己的奴隶,可以对他们(无论男女老幼)强行进行性侮辱(sexual degradation)。然而,奴隶制还是一种可以自由掌控、摆脱赤贫的方法。例如在旧约中,奴隶有多种重获自由的方法。在一些情况下,当满六年奴隶就可以获得自由。其他时候,奴隶的亲戚或奴隶自己也可以为自己赎买自由。到了禧年,希伯来奴隶要被释放并拿回自己的产业。旧约以许多方式对奴隶制进行了规范,但从未有明确的谴责。

 

然而,圣经虽未彻底谴责奴隶制,但也从未提倡,当然也从未称赞过奴隶制。这种制度并没有像生儿育女那样被称为神所赐的恩惠;也并没有像工作那样在人堕落之前被认为是好的。在公元四世纪传讲福音的屈梭多模,以十分不同的措辞解释了《以弗所书》五章中的婚姻和《以弗所书》六章中的奴隶制。论到妻子为何要顺服丈夫,他写道:

 

丈夫和妻子若关系和睦,就能好好地抚养儿女,家中一切都会井井有条,邻居、好友、各种人际关系都享受着这美好氛围……正如一支军队的将领们相处融洽,一切就都处在恰当的顺服关系中……因此我要说,在这里也是如此。所以保罗说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1]

 

屈梭多模认为婚姻中的顺服必然是美好的。但当谈到《以弗所书》六章中的奴隶制时,他评注到:但若有人问,奴隶制从何而来?它为何会进入到人类的生活中?……我要告诉你们,奴隶制是贪婪、堕落、野蛮的结果 ;因为我们知道,挪亚没有奴隶,亚伯没有奴隶,塞特没有奴隶,他们之后的人也没有奴隶。奴隶制是罪的结果,是悖逆父母的结果。[2]

 

显然,屈梭多模对奴隶制的看法十分不同于对顺服的看法。他认为婚姻中的领导地位和顺服是不言而喻的,但奴隶制的合理理由却并非如此。

 

奴隶制绝非源于神对自己所造之物的美意。事实上,在新约所处文化中发展出来的奴隶制在旧约中是非法的。“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出21:16)。单凭这条命令,非洲奴隶贸易就是不被允许的。同样,《提摩太前书》一章810节谈到:

 

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

 

圣经显然谴责了俘虏他人并卖为奴隶的行为。

 

保罗虽然并不鼓励进行广泛的政治革命或推翻奴隶制度,但他的确鼓励奴隶们要尽可能获得自由。“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守住这身份。你是作奴隶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林前7:20-21)。当保罗将归信基督的那个逃跑奴隶阿尼西母送回给他的基督徒主人腓利门时,保罗对腓利门建议道:

 

他暂时离开你,或者是叫你永远得着他,不再是奴仆,乃是高过奴仆,是亲爱的兄弟。在我实在是如此,何况在你呢!这也不拘是按肉体说,是按主说。(门15-16

 

保罗绝没有称赞奴隶制是一件固有的好事,而是鼓励奴隶若有可能要要获得自由。此外,他也鼓励像腓利门这样的主人要接纳自己的奴隶,不是当作奴隶,而是当作弟兄。最重要的一点是,圣经并没有提倡奴隶制,而是在奴隶制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一些规范。我能想象,假如保罗要写信给今天有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家庭,他可能会这样说:“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继父,这是理所当然的。你们作继父的,要爱你们的继子女,如同他们是你们亲生的一样。因为在你还未属乎神的时候,神就爱了你。”假如这是保罗要写给我们的话,我们就知道了儿女和继父之间应当如何相处,但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保罗这是在支持离婚和再婚。我们会意识到,保罗并不是在对这种情况作出某种评论。他只是在对一种已经存在且没有任何消亡迹象的现象作出规定,即便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是神起初的美意。

 


[1] b John Chrysostom, Chrysostom: Homilies on Galatians, Ephesians, Philippians, Colossians, Thessalonians, Timothy, Titus, and Philemon, vol. 13,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 (Peabody, MA: Hendriksen, 2004), 143.

[2] Chrysostom, Chrysostom: Homilies, 159.

 

下一篇


返回 本书目录

返回 电子图书馆

返回 首页

去往 研经工具

最后修改于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