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13:2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我们若无人管辖,就会像士师记最后一节所描述的:“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士21:25)。所以保留在罗马书13:1坚持,我们应当顺服世上掌权的:国家乃是神为了避免无政府状态的混乱而设立的。

 

保罗告诉我们要顺服权柄之后,接着在罗马书13:2-3提出我们这样作的理由。第一,我们若不顺服政府,就是不顺服神,神必然要惩罚我们(2节)。第二,政府也会惩罚我们(3节)。我们现在要来仔细探讨第2节。这里告诉我们:“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顺服必须是绝对的吗?

 

这引起了一些重要的问题。难道在任何情况下,反抗现今权柄的行动都是不正当的吗?譬如一个独裁的政府,它若违反了人权,我们还要顺服吗?顺服必须是绝对的吗?或者它有一定的限度?我们是否可以在某一个领域里顺服,而在另一个领域里不顺服?我们必须“总是”顺服凯撒吗?

 

这个问题使我们想到耶稣针对纳税一事所做的有名回答。这也是两处经典的经文之一,能够帮助我们明白神给国家的角色,以及我们与它的正确关系。

 

上一讲中我们已经讨论过这两处经典性经文的第一处:耶稣在审判中回答彼拉多的话。彼拉多问耶稣是否知道他有权柄释放耶稣,也有权柄钉他十字架。耶稣回答说:“若不是从上头赐给你的,你就毫无权柄办我,所以把我交给你的那人,罪更重了”(约19:11)。我们看见翻译成“权柄”的那字是指一种代表性质的权柄。换句话说,耶稣是说虽然彼拉多有真正的权柄,但这权柄是神赐给他的,所以他如何使用这权柄,都必须向神交代。约翰福音的这一节经文给国家的权柄之界限,奠下了一个基础。

 

第二处经文的背景如下:耶稣的仇敌问他一个狡猾的问题:“纳税给凯撒可以不可以?”(太22:17)。他们早已在心中打好算盘:如果耶稣说应该纳税,他们就可以诋毁他,因为百姓都厌恶罗马帝国,认为纳税给罗马人是一大重担,他们可以骂他通敌。另一方面,如果耶稣说他们可以违抗罗马帝国的税法,拒绝向罗马人缴税,那么他们就可以向罗马人控告他意图叛变。

 

耶稣要人拿来一个银钱,然后问他们上面的像和号是谁的?或许他伸出手让他们看个仔细。他们回答说:“是凯撒的。”

 

耶稣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这话给保罗在罗马书13:7里的教训奠定了基础。保罗在那里说:“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但我相信耶稣当时也将银币翻过来,后面或许有一个罗马神祉的像。他将两者做对比,继续说道:“神的物当归给神”(太22:21)。

 

耶稣的回答第一部分在强调凯撒的权柄,即使在像缴税这种令人不悦的事上也是如此。他第二部分的回答是给这权柄设下限制。虽然政府的权柄是神所赐的,是正当的,但神的权柄更大。因此认识神的人都应当敬拜他,顺服他,即使这意味着不顺服凯撒。

 

四个合乎逻辑的选择

 

耶稣针对纳税问题所提出的答案,包括了四个可能性,可以帮助我们探讨有关政府权柄的事,以及基督徒在顺服这权柄上当有的限制。(1)只顺服神的权柄,而拒绝顺服凯撒,(2)只顺服凯撒的权柄,而拒绝顺服神,(3)两者的权柄都顺服,但凯撒的权柄凌驾在神的权柄之上,(4)两者的权柄都顺服,但神的权柄凌驾在凯撒之上。

 

1. 只顺服神的权柄。这是历史上某些基督徒所秉持的,特别在政府流于苛刻或腐败的时代。早期教会中曾有一些被称为隐士的人,遁入旷野,过着遗世独立的生活,认为这样才能专心服侍神。修道院制度就是在这个早期的运动中诞生的。

 

不要以为只有初代教会或修道制度下的成员才会这样做。其实有些福音派的基督徒也采取修道制度,他们把自己与世俗世界分隔开来,避免接触周遭的文化,拒绝在选举中投票,只与基督徒朋友来往,或只为基督徒的公司工作。

 

2. 只顺服凯撒。第二种选择是大多数世俗的人,甚至某些基督徒所采取的:只选择凯撒。基督受审的时候,那些犹太人领袖就是如此选择,他们告诉凯撒:“除了凯撒,我们没有王”(约19:15)。想想看,他们对自己民族过去的历史和旧约耳熟能详,竟然还说出这种话,简直匪夷所思。

 

这是四种选择中最危险的一种,因为我们若把神排除在外,凯撒就不必向任何人负责,他更可以任意妄为,肆无忌惮了。他的妄想和残酷就更无所限制了。

 

美国人也体会到政府的权力需要有所制衡,以使政府三个主要机构互相监督。总统(属于行政机构)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司法机构);但总统若有失职之处,国会(立法机构)就能弹劾他。总统拟定施政计划,但所需经费必须由国会通过。国会有权制定法律,但总统可以拒绝签署(否决权),司法机构也可以宣告其违宪。因着我们对法律的尊重,最高法院得到了保障。我们一向宣称是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国家。但法院本身不能主动立法;它只能批准法律,总统则握有任命法官的权力。

 

我们建立了这一套制衡和监督的系统,因为我们承认,那些位高权重的人往往不可靠。人类的层次尚且如此,更何况宇宙呢?人类的君王常常阴谋抵挡神(诗2)。所以我们若抛弃神,就会陷入统治者的手掌中。

 

3. 同时顺服神的权柄和凯撒的权柄,但以凯撒优先。第三种选择是许多人采取的,但这是一种懦弱的行为。你若承认神的权柄,这权柄就必须超越一切,因为这是“神”一字的定义。任何人若一方面相信神,一方面又声称他把政府放在神前面,或情愿顺服政府而不顺服神,这就显示他心里害怕凯撒会对他不利。

 

彼拉多即是一例。他知道耶稣是无辜的。他宣告了耶稣的无辜,甚至企图释放耶稣。但最后他还是妥协了,仍然将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为什么?因为他怕凯撒。审判快结束时,犹太人领袖眼见事与愿违,彼拉多未照他们的期望判耶稣死刑,他们就亮出王牌,高声喊着:“你若释放这个人,就不是凯撒的忠臣”(约19:12)。彼拉多一向畏惧凯撒,极力想要巴结凯撒,到了这时,他只好屈服,而将无辜的人子定罪。

 

讽刺的是,彼拉多此举并未稳固他与凯撒的友谊,因为几年以后,彼拉多就被叙利亚的地方官撤职,放逐到法国,最后老死在那里。

 

4. 同时顺服神的权柄和凯撒的权柄,但以神的权柄优先。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神和凯撒,但神的权柄凌驾在凯撒之上。这是耶稣清楚教导我们的立场,他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

 

由于基督徒承认政府的权柄,他们应该在两方面都是最佳公民。第一,他们顺服政府的每一个合法权柄。我上一讲说过,我们应当遵守车速限制,诚实缴税,在选举时投票,支持为公众谋利的活动,鼓励治理我们的人,支持他们,并为他们祷告。加尔文表达得很透彻:“我们不仅当顺服那以正直和忠心治理我们的君王,并且也当顺服所有掌权者,不论他们是以何种方式获得权力的;即使他们表现不力,我们也当顺服。”

 

另一方面,基督徒要做好公民,就有义务在政府偏离神所给予它的功用,或违反神的道德律时,以声音和行动表达抗议。上一讲提过,我们主要是用言语来表达异议,也就是采取合理的辩论,而不是高压手段。刀剑的权力是属于政府的,不是我们的。但我们在必要的时候确实应该抵抗,甚至拒绝顺服政府。

 

第一个限制:传福音

 

基督徒不承认政府的权柄,甚至必须加以抵制的第一种情形是:政府禁止人传福音。因为基督徒从神领受了传福音的责任。我们称其为大使命。耶稣说:“你们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可16:15)。他告诉十一个门徒:“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太28:19)。他又说:“但圣灵降临在你们身上,你们就必得着能力;并要在耶路撒冷、犹太全地和撒玛利亚,直到地极,作我的见证”(徒1:8)。

 

政府的要求若违背这个使命,我们应该如何回应?使徒行传第4章和第5章有详细的描述。当时门徒在耶路撒冷传福音,群众中起了骚动,于是百姓的领袖召门徒来,严厉警告他们不可再传讲福音。彼得和约翰回答说:“听从你们,不听从神,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我们所看见所听见的,不能不说”(徒4:19-20)。

 

他们恐吓门徒一番之后,就将门徒释放了。门徒却继续传道。结果他们再次逮捕门徒。“我们不是严严的禁止你们,不可奉这名教训人吗?你们倒把你们的道理充满了耶路撒冷,想要叫这人的血归到我们身上!”(徒5:28)。

 

使徒回答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29节)。

 

这件事显明基督徒当以传福音为优先考虑,即使政府禁止,也不可停止传福音。即使为此受苦也在所不惜。很多初代传福音的人因此被逮捕、鞭打,有的甚至惨遭杀害,但他们照样传福音。我们当特别记住这一点,因为现今这个世代对公开宣扬基督教信仰和真理的行为,已经越来越难以容忍了。

 

第二个限制:道德

 

圣经对顺服人类的权柄设限的第二种情形,就是政府在道德方面影响基督徒的行为。没有一个政府有权命令基督徒做不道德或违反信仰的事。纳粹时代德国的基督徒就曾面临极难堪的处境,德国公民奉令不得与犹太人来往。他们不可与犹太人做生意,交朋友,甚至打招呼。基督徒被勒令采取不道德的行动,这种要求实在不公平。在这情形下,即使抗命也是情有可原的。

 

彭柯丽(Corrie ten Boom)和她的家人就是一例,他们将犹太人藏起来,以保全他们的性命,这样做完全正确。

 

潘霍华出言反对希特勒,组织地下教会,并且一再表明教会的见证和反对的立场。这也是合理的。

 

马丁·尼默勒(Martin Niemoeller)不顾逼迫,继续传讲福音,甚至到了一个地步,他以传道的罪名被下在监里。听说有另一个牧师去看他,劝他说,只要他同意对某些议题保持沉默,就能获释。他劝尼默勒说:“你为什么要待在监狱里呢?”

 

尼默勒立刻反问道:“你为什么不待在监狱里呢?”

 

美国的基督徒也应该大声疾呼,反对种族主义、政府和机构的腐败、性别和年龄歧视,以及其他不义的事。虽然过去有人因此而下监,但目前我们因勇于直言而被下到监狱的机会不大,然而你可能因拒绝贪污,或拒绝与不诚实的人同流合污而失去工作。你可能失去晋升的机会。你可能被排除在领导阶层之外。不论如何,你必须直言无讳,即使你面对重重压力,也不要轻易放弃公义的行动。

 

第三个限制:不合作主义

 

基督徒不顺服政府的第三种情形是,如果政府公然忽略公义或正义,而那些感到不妥的人又觉得必须提出比言辞抗议更激烈的反应。这与前一种情形不同,前面是指基督徒若受到压力去采取不合乎道德的行动,就当一口回绝;但此处是指政府本身若有不道德的行为,基督徒就需要采取行动以改变现况。

 

我们通常称此为不合作主义,历史上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值得我们效法。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先例。

 

问题是我们一旦逸出单凭言词(就是直述真理,呼吁掌权者注意)的阶段,进入直接行动的范围,就很容易跨越界限,落入错误的反应方式,以至于在抗议不义的律法之同时,又破坏了公义甚至道德的律法。让我举两个例子说明。

 

1. 潘霍华。我已经提过潘霍华如何反对希特勒的恶行。他本来寓居美国,在那里领导并帮助挣扎中的美国教会;二次世界大战时他毅然返回德国,他的勇气使他深受赞扬。但潘霍华并非因发言反对希特勒而被处决,他是因牵涉到一个暗杀希特勒的阴谋而丧命。我们可以想象,他一定认为去掉希特勒是唯一能阻止罪恶蔓延的方法,但不论处境多么危急,我们都不能以此作为谋杀人的借口,在这方面他显然跨越了圣经所设的界限。

 

我们可以将他的行为与大卫对抗扫罗王的方式作一对比。当时神已经将他的祝福从扫罗身上挪走了,扫罗一心要取大卫的性命。大卫当然不必待在耶路撒冷束手就擒,他有权逃命。这是一种反抗的方式,但他并未跨越界限而企图杀害扫罗。相反的,他至少在两个场合保留了扫罗的性命,他等候神自己动手。神最后终于铲除了扫罗。

 

耶稣告诉彼得说:“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太26:52)。

 

2. 解救行动。第二个例子在现今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基督徒企图阻止人们以堕胎方式杀害生命,因为堕胎在今日很多地方都已合法化。其中最有名的一个组织名为“解救行动”(Operation Rescue),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类似的组织。

 

我谈到堕胎问题时,常常对那些在堕胎诊所门口架设障碍物,企图拦阻别人进入的示威者提出挑战。我说,我们是活在一个电视时代,电视往往利用我们的意见,反过来对付我们,结果我们在对抗这个巨大的恶魔上,正节节败退。我指出电视从不转播反堕胎的人与一个正考虑堕胎的妇女之间的严肃对话,这些讨论或许关系到堕胎的本质,或涉及人照着神的形像被造这事实所启示的生命价值。这可不是电视喜欢的题材。可是一旦禁制令下达,警察出现,逮捕示威者,把他们塞进警车,电视镜头就开始运转了。因为这才吸引观众,结果反堕胎的人在电视上就以暴力分子的形象出现,反而成了一心剥夺别人权利的一方。这是反堕胎人士需要好好思想的问题。

 

但这并不是此处讨论的重点。被逮捕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对。问题是他们跨越了纯粹抗议的行动,和企图用真理说服人相信生命价值的初衷,而变成了破坏法律者——例如侵入私人产物,和妨碍个人行动自由。

 

我们可以为那些示威者的勇气鼓掌。我们应该支持他们所代表的立场。我们也应该爱这些主内的弟兄姐妹。但我们必须说,侵犯别人的物业是不对的,拦阻人进入堕胎诊所是不对的。至于占领堕胎诊所、摧毁资料和设备,甚至采取更恶劣的行动,就更不足取了。

 

发生在佛罗里达州的事件,就突显了这一类问题。一位示威者开枪射杀一个替人堕胎的医生。这不是一项勇敢或正义的行动。这是谋杀。

 

我绝对赞成其他人在这方面正确使用良知。我了解很多人觉得自己不能袖手旁观,必须采取某种行动,以引起作恶者的注意。但正如查尔斯·寇尔森在《冲突的国度》中所观察的:“在我们这个世代,以激烈手段破坏法律,以吸引人注意,这已经成了恐怖主义者(而非不合作主义者)理所当然的逻辑。”他说得一点没错:“不合作主义就像法律一样,是逐渐形成的习惯,而它所养成的习惯可以对法律产生破坏性。”正确地实行不合作主义,固然有其价值,但我们使用时要格外谨慎,并且小心控制其所释出的信息。

 

所需条件

 

我们若要求其他人或团体遵行神的话语,我们自己就更需要殷勤查考圣经。在平常时刻,我们就很容易自以为义。一旦我们展开某种运动时,就更容易自以为义。有时候我们确实不得不违抗掌权者。凯撒不是神,虽然我们当把凯撒的物归给凯撒,但我们必须谨慎,务必把神的物归给神。求神赐下恩典,让我们明白这中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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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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