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书》二章815

 

 

由于出自《提摩太前书》的这部分经文在许多方面都是问题的核心,并且几乎每一个词都确实很有争议,因此我将系统地梳理这处经文,逐节作出阐述。

 

语境

 

一些人认为“提摩太身处以弗所”这一点相当重要。一些学者认为,以弗所是激进女权主义的温床,而对女神亚底米(Artemis)的典型崇拜则代表着渗透在一世纪整个以弗所的女权主义原则。以此为所认识到的背景,他们又论到,《提摩太前书》一章中的情况是独特的,而保罗的命令仅限于直接相关的文化中极端女权主义的泛滥。

 

这种重构方式的问题在于,它与其说是事实,不如说是虚构。以弗所是一座相当典型的希腊-罗马城市。[1]其政治、文化以及宗教元素并无异乎寻常之处。和其他古代城市一样,以弗所的地方官员都是男性。以弗所的民间团体也同样由男性支配。不出意料,宗教氛围是多神崇拜的。全城的庙宇和神殿充斥着无数的男女神祗。即便在希腊城市中女祭司很常见,但在以弗所绝大多数神祗都是由男祭司来供奉的。

 

以弗所的确是一座以女神亚底米著称的城市(徒19:35),而女性也无疑和男性一同参与崇拜仪式。但《使徒行传》十九章中对以弗所亚底米女神的描述,并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内容可以让我们联想到,提摩太所在聚会的周围有一种原始女权主义社会风气。事实上,路加提到的所有主要人物都是男性:制造亚底米神银龛的银匠底米丢是男性(19:24);他称呼众人为“他们”(19:25;参见19:35);亚西亚的几位首领(高级地方官)都是男性(19:31);城里的书记也是男性(19:35)。圣经对以弗所的描述中并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不同于男性在整个古代世界是各宗教的中心,亚底米神庙的资源和宗教活动不是由男性来主管的。

 

以弗所根本不是一个崇尚激进女权主义的地方。城中特权阶层的女性以谦逊和忠于丈夫而受称赞。女性在以弗所扮演的角色有好有坏,和女性在其他古代城市中扮演的各种角色并无不同:妻子、母亲、务农的、料理家务的、妓女、占卜者。这并不意味着以弗所对女性尤为苛刻。这只是说,就性别角色而言,一世纪的以弗所无任何显著之处。

 

此外,无论以弗所怎么样,我们都不应当认为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中的聚焦点仅限于以弗所。他写这封书信是为了让提摩太“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这家就是永生神的教会”(提前3:15)。每一篇写下的文字当然都要以其接收者为条件。然而,当保罗谈论那些特定的问题时(正如他在所有其他书信中那样),他从未暗示过他阐述的原则都有文化上的限制。相反,正如《提摩太前书》三章15节所表明的,保罗是在更宽泛地涉及信徒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无论他们身在何处。

 

保罗借着对男性的一段话开始了对敬拜的教导:

 

我愿男人无忿怒,无争论,举起圣洁的手,随处祷告(提前 2:8)。

 

男人要举起自己的手来祷告。但这里的重点不是姿势。圣经中的祷告有时是站立的,有时是跪下的,有时是躺卧的(王上8:54;诗95:6;但6:10;太26:39;路22:41;徒9:40;启11:16)。姿势不是要点,敬虔才是。男人以圣洁的手祷告,无忿怒,无争论。保罗的教导是向内发展的,从祷告的外表过渡到祷告的态度。

 

随后,保罗转移了焦点,开始对女性说话。他命令女性着装要得体,然后又补充了三个澄清的子句:

 

又愿女人廉耻、自守,以正派衣裳为妆饰,不以编发、黄金、珍珠和贵价的衣裳为妆饰,只要有善行,这才与自称是敬神的女人相宜。(提前 2:9-10

 

首先,女性在着装时要廉耻、自守,应当得体、正派,切勿轻佻。其次,女性不应以编发、黄金或贵价的衣裳为妆饰。这些东西是在炫耀财富,也是在关注外在美而非“长久温柔、安静的心”(彼前3:4)。再次,女性要以善行为妆饰。和谈论男性时一样,保罗的教导是向内发展的,从外表过渡到态度。他主要关注的是,女性要以符合福音的方式来妆饰自己。

 

有人用《提摩太前书》二章910节这两节经文来否定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二章其余部分中对女性的命令。如果编发与文化有关,那么我们可推断,对女性的其他命令也必然与文化有关。但编发之类的禁令绝不是保罗的要点所在,而只是在澄清女性要如何着装得体。保罗关注的是内在的成熟和随之而来的外在得体。编发、黄金、珍珠、贵价的衣裳本身不是邪恶的。天国里满是黄金和珠宝(启21:18-21),而旧约中祭司的服饰也是贵重华丽的(出28)。这些东西的问题在于人滥用它们。

 

《彼得前书》三章34节这段类似的经文证实了这一点。这里对女性的命令是:“你们不要以外面的辫头发、戴金饰、穿美衣为妆饰,只要以里面存着长久温柔、安静的心为妆饰……”彼得其实并没有谴责某种妆饰,而是谴责妆饰行为本身。但显然,女性去教会时并不是非得穿什么样的衣服(这并非彼得想要谈论的“得体”关键所在!)。穿什么并不是根本的问题,即使彼得确实是从穿什么开始谈及这个问题的。当穿衣(或是佩戴珠宝黄金和辫头发)变得轻佻和浮华时,就有问题了。彼得的关注和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中的关注一样:女性要尽力使自己内在美丽,而非外在美丽。

 

保罗又继续说:

 

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地顺服(提前 2:11)。

 

首先我们必须指出,保罗命令女性学道,这是在说一件反文化的事情。犹太教的一些派别认为,女性学习圣经是完全罪恶的。保罗却不这么认为。他希望女性学习圣经,只要她们沉静且顺服地学。

 

沉静或闭口不言(2:12并不意味着身份的降卑。它们都是学习者的优秀品质(参见传9:17)。正如我们从《哥林多前书》十一和十四章中看到的,闭口不言并非一条涵盖群体敬拜中所有要素的绝对命令。在这处经文和《哥林多前书》十四章中,闭口不言都是指教会的教导事工。在群体敬拜中,女性不能教导,只能沉静地学道。

 

“一味地顺服”说明了为何女性要沉静。她们要操练顺服的品性,妻子对丈夫尤其需要如此(弗5:22;西3:18;多2:5;彼前3:1)。简而言之,沉静学道的女性是在欣然接受自己顺服的角色,并尊重神对男女二性的设计。

 

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提前 2:12

 

1112节构成了一个单独的单元。其中心思想——女性应闭口不言——贯穿了整个单元。这样一来,沉静和顺服的命令开始了11节,而闭口不言结束了12节,中间部分则解释了女性沉静和一味地顺服是什么意思。女性不应当教导(遵守沉静的命令),也不应当辖管男性(遵守一味顺服的命令)。

 

“我不许……”

 

一些人认为,由于这里的动词“允许”(epitrepo)是现在时态,因此我们应当理解成保罗是在说:“我现在不允许女性教导”,言下之意是,“但我可以允许女性在别的时候教导”。但这种对语法的理解并不合理。如果现在时态的动词只在被写下的时候管用,那么新约的大部分对我们而言就都毫无意义了。单单在教牧书信中,就有111个像12节中“允许”这样的现在时动词。如果这些动词仅针对保罗当时的受众,那么神就不再“愿意万人得救”(提前2:4),“敬虔的奥秘”也不再伟大(提前3:16),敬虔加上知足也不再是“大利”(提前6:6)。

 

“女人讲道(教导)……”

 

一些人认为,保罗只是在命令女性要避免教导错谬(女性毕竟没上过学,是这个意思吗?),但做其他类型的教导是被允许的。这种推理听上去貌似可信,但却是无效的。

 

首先,这节经文完全没有谈到教导错谬或是认定女性没文化,它只是说:“我不许女人讲道。”此外,如果保罗昼夜都在以弗所人当中长达三年之久(徒20:31),以弗所的女性怎么可能都没有文化呢?

 

其次,保罗并未像在《提摩太前书》一章3节和六章3节中那样,用到表示错误教导的那个词(heterodidaskaleo)。他用的是“讲道/教导”(didaskein)。只有在《提多书》一章1节中,根据那里的语境,didaskein这个词必然表示错误的教导;而在其他教牧书信中,这个词都是在积极的意义上被使用的,表示教导福音的真理或使徒的信息(参见提前4:116:2;提后2:2)。

 

再次,保罗怎么会只禁止女性但不禁止男性的错误教导呢?尤其是教牧书信中指名道姓提到的假教师都是男性(腓吉路、黑摩其尼、许米乃、腓理徒、底马、铜匠亚力山大)。

 

“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对男性行使权柄)”

 

针对“权柄”这个词的意思(原文是authentein,是动词authenteo的不定式形式)有大量的争论。一些学者提出,authentein应当被译成“擅权”,这个意思出自KJV英文译本:“篡夺权柄”。如果authentein的意思是“擅权”或“篡权”(NIV译本的译法),那么保罗可能就不是禁止女性拥有权柄,而只是禁止女性以不恰当的方式获得权柄。这将大大改变文本的意思。

 

但更有可能的译法就是“权柄”(正如NIV[1984年版]、NASB、NLT、ESV、RSVNRSV这些版本的译法)。基于下列理由,这是最好的译法。

 

首先,考虑到保罗是在写信给男性,而我们已知的假教师都是男性(见上文的罗列),如果保罗只禁止女性擅权而不禁止男性,这是很奇怪的。

 

其次,教导和权柄在这节经文中有着极为紧密的关联,以至于要么二者都表肯定,要么都表否定。“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这句话的句法结构是:(1)一个否定的谓语动词+2)不定式+3oude(不/或者不)+不定式+4alla(但)+不定式。近年来的研究表明,当这种结构出现在新约中时(徒16:21),或是当缺少了动词不定式的类似结构出现在新约的其他部分时(就是其他四十二处经文),当中的两种活动或概念要么都是肯定的,要么都是否定的。[2]因此,保罗要么是在禁止女性错误的教导和擅权,要么是在禁止女性教导和辖管男人。情况应该是后者,因为(1didaskein在教牧书信中几乎都是正面积极的用法;(2didaskein后面没有接宾语(比如“错误”或“虚假”);(3)如果保罗只是在禁止错误的教导或擅权,那么解释该命令有哪些原因的《提摩太前书》二章1314节也就多余了。

 

再次,当authenteo这个词在新约之外的地方被用到时(在新约中,只有这节经文用到了这个词),并没有“擅权”或“篡夺权柄”的意思。它的意思可以是统治、控制、独立地活动或负责任,但并没有“擅权”或“篡夺权柄”这种负面的意思。这个词有多种用法,但都包含一个统一的概念,即中性或正面意义上的权柄。[3]

 

最后,我们最好将“不许教导”和“不许辖管男人”视为对女人沉静学道(而不教导)和一味地顺服(而不辖管男人)的解释。因此,12节可以被总结为:“神想要女性在教会中沉静和顺服,这意味着女性不应当公开作男人的教师,也不应该辖管男人。”这里谈到的命令有两条,而不是一条。也就是说,保罗并非只是在反对有权柄的教导(无论在哪里,没有权柄的教导恐怕都不被允许吧?)。他禁止女性在教会中做两件不同但又彼此相关的事:教导男人和辖管男人。

 

保罗先是陈述了原则(“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地顺服”)并进一步解释了该原则(“我不许女人讲道/教导,也不许她辖管男人”),然后提出了两个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提前 2:13-14

 

“因为”(gar)提示我们,保罗此时是在阐述他在1112节中的理由。在新约中,gar最常见的用法是表原因或理由。这个词在教牧书信中被用了三十三次,其中三十次都是在表原因。尽管如此,一些学者更倾向于认为13节中gar的用法是说明而非表原因。也就是说,他们的理解是:保罗是在说明他的原则而非给出原则的原因。公正地说,在语法上保罗在13节中确有可能用gar只是为了说明,但保罗是在宣布一条命令(以否定的方式提出:“我不许”),这一事实让这种用法变得相当不可能。保罗在自己的书信中,有九次都跟在gar后面提出了一个祈使的命令,而每一次,gar都表原因。在教牧书信中,有二十一次保罗都跟在gar后面宣布了一个命令或提出了一个命令式的观点(比如:“我不许”),每一次gar都必然表原因。因此在13节,我们最好也认为gar是在表示这个词通常的意思,是在引出保罗对1112节作解释的原因。

 

理由一:创造的秩序

 

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提前 2:13

 

女性之所以不能教导或拥有权柄,第一个理由是基于创造的秩序。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一些人反对说:“那动物呢?动物先于亚当被造,它们为什么没有优先性呢?”但这种反对忽视了保罗的要点。保罗并不是在作出一项适用于整个创造秩序的明确声明。他的想法完全符合旧约中“头生的”这种观念。家中头生的儿子都被赋予了特殊的权利,因为他是家中的第一个儿子,并没有涉及到家中有没有动物出生。秩序之所以重要,还因为亚当的职责是命名、驯养和保护,而夏娃的职责是养儿育女、帮助和支持。

 

理由二:夏娃被引诱

 

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提前 2:14

 

《提摩太前书》二章14节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保罗可能是在作一项有关女性本性的声明:女性比男性更容易被引诱。这种理解并不是说女性不如男性,或不能像男性那样敬虔。事实上,按照这种解释,女性和男性有着不同的倾向(inclination),导致他们容易受到不同的试探。男性普遍更加好斗和独断,总的来说可能尤其容易陷入严苛待人和分党的试探。女性普遍更加感性,对他人的感受更加敏感,总的来说可能尤其容易陷入“在教义上被引诱”的试探。如果夏娃被引诱证明了女性的本性,那么保罗禁止女性教导或拥有权柄,是因为在其他方面胜过男性的女性,总的来说更容易默许教义上的偏离。

 

14节还有另一种理解。保罗可能是在说明当男性和女性的角色被颠倒时会发生什么。亚当本应该作为头,负责进行有爱的领导和带领。但他放弃了自己的角色,而夏娃的领导则影响了他去作恶。由于这种角色的颠倒,罪进入了世界。在这种理解中,保罗是在指明两个有罪之人之间的区别:亚当公开地犯了罪,但夏娃是受了引诱。在突出这种区别时,保罗的论证可能是基于神对男性和女性的设计,而这种设计在堕落中被可悲地摒弃了。

 

无论我们如何理解14节,显然保罗都并没有将一世纪的文化作为女性闭口不言和顺服的依据。事实上,他的想法恰恰相反。他认为教会中男女角色不同的根本原因要追溯到《创世记》。保罗不许女性教导或辖管男性,是因为这样违背了神在创造秩序中最初的性别设计:神创造男性为领袖,创造女性为帮助者。

 

[1] 对以弗所的这种简要重构出自 S. M. Baugh's “A Foreign World: Ephesus in the First Century,” in Women in the Church: An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of 1 Timothy 2:9–15 (Third Edition), ed. Andreas J. Köstenberger and Thomas R. Schreiner (Wheaton, IL: Crossway, 2016), 25–64.

[2] 参见AndreasJ. Köstenberger, “A Complex Sentence: The Syntax of 1 Timothy 2:12,” in Women in the Church, 117–61.

[3] 关于这一结论决定性的辩护,参见 Al Wolters 所著的 “The Meaning of Αὐθεντέω”,收录于Women in the Church,65–1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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