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主权引发的问题

 

神的道路是无限的,其存在也是无限的。除了无限的存在本身启示给我们的,我们有限的思维无法了解它。因此,神的一些事情对我们来说将永远是不解之谜。神的至高意旨与人的自由、道德责任之间的关系就是那样的谜。

 

巴兹尔·曼利Basil Manly是美南浸信会的创办人之一,他在一次讲道中如此评论这艰深的题目:“圣经并不解释奥秘,只任由奥秘存在。困难和奥秘有着重大差别:困难可以被排除,奥秘却不可以;若没有新的启示或更高智慧的启迪,我们不能明白奥秘。”[1]

 

在诗篇50:21中神说:“你想我恰和你一样。”这就是我们的绊脚石。我们大多假设神的想法与我们一样,往往以为神在人思想上的作为,和我们能做到的一样。我们可以争辩、说服,甚至胁迫,但我们不能触动人的意志。然而圣经却教导说神确实会触动人的意志,但是被触动的人都感到自己是自由、自愿地行动。

 

圣经不断地描绘人以自由意志作真实的决定。圣经中从来没有暗示人是被天上吊下来的绳子牵引跳动的木偶。而且,人做的决定是道德决定;也就是说,人要为自己做的决定向神负责。犹大、希律、彼拉多的恶毒行为纵使是在神的至上命定之下,这等行为仍是恶行。

 

圣经同样强调神的主权和人的自由道德选择。美南浸信会第三任会长理查德·富勒Richard Fuller说:“我们不可能拒绝这些伟大真理中的任何一项,也不可能以我们的理性去明白。”[2]

 

我们必须记住的另一个真理是:神从来不是罪的创始者。即使人的罪恶意愿和行为能达成神的至上目的,我们绝对不能作出结论说神诱人犯罪。“人被试探,不可说‘我是被神试探’;因为神不能被恶试探,祂也不试探人。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雅1:13-14)。圣经不断宣称,神使用人的罪行实现祂的目的(见创50:20;徒4:27-28;启17:17)。但人的犯罪倾向和罪行达成神至上目的的事实,并不表示神就是罪的创始者,人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们绝对不可曲解神的主权以致使人成为木偶,同样,我们也绝对不能扩张人的自由以致限制神的主权。柏寇伟教授的话再次帮助我们:

 

从圣经可以看到,被造物的自由对至高无上的神的规划不形成威胁或限制。……我们被迫把自己导向神的启示,神向我们彰显祂大能的作为,同时也教导人应负的责任。……任何不认真看待神的治理和人的责任的人,都永远不能正确地理解历史。[3]

 

[1] Basil Manly Sr., Southern Baptist Sermons on Sovereignty and Responsibility (Harrisonburg: Sprinkle Publications, 1984), 15-16. 曼利(Basil Manly Sr.)是牧师和教育家,18381855年为亚拉巴马州大学校长。他也是美南浸信会的创办人之一。

[2] Richard Fuller, Southern Baptist Sermons on Sovereignty and Responsibility, 112.

[3] G. C. Berkouwer, The Providence of God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83), 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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