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5: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罗马书第5章末了是很简短的一段,一共只有两节,粗心的读者很容易忽略,因为乍看之下我们很容易把它当作是前面一段的延续。我们已经在本章头19节中跟随保罗的思路,特别是从第12节起,看见保罗如何将亚当的罪及其后果,和基督的顺从及其后果,这两者之间的对比做一个总结。亚当的罪导致定罪和死亡。基督的义带来称义和永生。我们必须指出,保罗实际上已经这样做了两次,一次在第18节,一次在第19节。

 

为什么在这短短一段中,又再度介绍“律法”、“过犯”、“罪”、“恩典”、“死亡”、“义”和“永生”呢?我们何不直接进入第6章和7章呢?

 

这些词并非赘词,也不是无关紧要的。有三个理由说明它们的重要性。第一,它们归纳了保罗前面所说的,所以第12节到19节的许多词都在这里重复出现。第二,它们提纲挈领地将第6章和7章仔细讨论的主题勾画出来。钟马田说,接下去的一章“不过是在进一步解释”这几节的意义。第3节、20节和21节回答了一个保罗稍早提出却未回答的问题。我们现在就要来讨论这个问题。

 

神为什么赐下律法?

 

21开始先提到律法。让我们回顾一下保罗在罗马书里针对神的律法已经说了些什么。他提到两件重要的事。

 

第一,他指出律法不是我们赖以称义的工具。犹太人却不这样想。他们相信一个人可以靠遵守律法称义,而律法正是犹太教最大的财富。但保罗一直不厌其烦地指出犹太人的这种观念是谬误的。他说,律法只是告诉你该做什么,但它无法帮助你做到。它只能显出你是一个罪人。保罗在罗马书第3章说得很清楚:“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19-20节)。

 

第二,保罗在罗马书5:12-19节进一步指出,我们不需要律法来定罪,因为我们早就因始祖亚当的罪而被定罪了。因为他的过犯,“众人成为罪人”(19节)。

 

你看出这里可能引起的困惑吗?或许有人会说:“保罗,你告诉我们,律法不是叫人称义的途径,这一点我们能接受。你又说我们不需要律法来定罪,因为我们已经因亚当的罪而被定罪了。这一点虽然比较难懂,但我们还可以勉强接受。但是,这两点如果都是对的,请你告诉我,律法的功用何在?如果我不能靠着律法得救,也不需要靠着律法被定罪,那么何必有律法呢?它能做什么?它有什么用处呢?这样看来,神的律法似乎一无所用。”

 

这是保罗稍早在罗马书第5章(特别是第13节和14节)所暗示,却尚未回答的问题。他到了第20节才提出回答:“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

 

但这又引出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这似乎在说,神想要叫罪显多,所以就赐下律法。当然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神并未创造罪,他也未鼓励罪。雅各说,神甚至不试探人。“神不能被恶试探,他也不试探人。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雅1:13-14)。如果罗马书5:20不是它表面所显示的那个意思,那么它又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律法是“外添”的呢?

 

“外添”一词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解释这节经文。这个词在各种译本中有不同的译法:“进入”“溜进画面中”“侵入”“介绍”。这和第12节“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里的“入”是同一个字,只是多了一个字首para(意思是“沿着”)。字面上的意义是,“律法沿着……进入。”

 

沿着什么呢?显然是沿着已经进入世界的罪。我提出这一点的原因是,一旦我们看见神使律法沿着罪进入世界,就能明白律法的存在与已经存在的罪有密切的关系。换句话说,它不会引起犯罪,但却会对罪做出反应。既然这节经文接下去说,“叫过犯显多”,显然律法多多少少能带出罪真正的性质和范围,叫人得知罪的本来面目。

 

进一步说,正如我们稍后将看见的,律法的存在是为了恩典,叫神的恩典能更显多。

 

但我们需要仔细地理出一个头绪来。钟马田对这个题目的精辟见解给我不少助益,我在讨论律法如何使罪显多时,打算使用钟马田的大纲。他一共提出三个大纲

 

“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

 

律法使罪显多的第一个方式是,律法增加我们对罪的认识。这是保罗将在罗马书第7章充分讨论的内容。他在那里说:“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7节)。显然律法并未使保罗贪心,律法只是揭露保罗的贪心。

 

钟马田把这一点分成四部分,他问道,律法如何增加我们对罪的认识呢?他自己做了回答。

 

1. 律法为我们界定何为罪。在神赐律法之前,从某方面说,我们好像小孩子。你应该知道小孩子的情形,他们里面有罪的种子,他们的行为表现出罪来。但是他们常常不晓得自己所做,或企图做的事是罪。例如他们的自私。只有当父母或老师向他们解释与人分享玩具的重要性时,他们才开始明白自私是什么,以及自私的错误。没有人可以独占一切。但只有在他们的父母睿智而坚定地列出一连串可做和不可做的事时,他们才发现自私霸道是错的。同样,神的律法可以界定我们的罪。

 

换一种方式说,律法可以将罪转换成过犯。即使没有律法,所有错误的行为仍然是罪。但只有当它们被暴露在神的律法之下时,才被视为过犯。保罗稍早说过,“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5:13),“……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4:15)。

 

2. 律法揭露罪的本质。罪真正的意思是悖逆神。但从某方面看,除非我们遭遇到律法的对质,我们很难完全知道或明白这一点。我的意思是,大多数人都有神所赐的良知,能分辨是非。即使原始森林里的一个土著也有某种道德规范,虽然他没有任何圣经知识。但由于他不认识神,他不知道违反道德律就是得罪那赐下道德意识的神。

 

举一个例子来说:大卫与拔示巴犯了奸淫罪,又设计谋杀了她的丈夫,即使是一个未蒙光照的异教徒,也知道这是犯罪。在任何地方,奸淫和谋杀都是无可宽宥的。但由于大卫是神受教的选民,他就能从更深的层面看自己的罪,因此他承认自己得罪了神:“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诗51:4)。大卫得罪了拔示巴(虽然他是和她一同犯罪的),也得罪了乌利亚和以色列百姓。但只有当他看见自己得罪了神的时候,恐惧才开始笼罩他,使他公开地认罪。

 

3. 律法暴露罪的权势。让我再举一个例子说明。有一个人嗜烟如命,他的朋友都劝他戒烟,但他总是回答说,只要他愿意,他可以随时戒掉。事实上他也戒了几十次之多。他并不知道(或者不愿意承认)自己已中了很深的尼古丁瘾。后来他去看医生,经过检查之后,他的医生郑重地警告他,香烟正在腐蚀他的生命,医生命令他立刻戒烟。现在他得面对律法——医生的命令。他说:“好吧!我一定戒掉。”但是他发现自己竟然戒不掉。以前他还以为戒烟是件轻而易举之事。如今医生的“律法”要求他戒烟时,他才发现他靠自己是无能为力的,他需要别人的帮助。

 

我们也一样。这种无能为力的感觉实际上是许多人悔改信主的步骤之一。他们原先以为靠自己的能力可以解决罪的问题,直到有一天神的律法使他们知罪,他们想要更新。当他们发现自己无能为力时,就开始转向基督求救。

 

4. 律法揭露罪的蒙蔽。除非我们直接暴露在神的律法下,我们很容易替自己的行为找借口,或对罪轻描淡写,甚至否认罪。律法让我们看见,罪就是罪,罪会愚弄我们,使我们轻忽罪的可怕。只有律法能暴露出罪的途径上虽然繁花似锦,却是通向灭亡之路。

 

钟马田如此描述律法如何使罪添多:

 

今天教会和世界最大的问题是,人们对罪的认识极贫乏。人们忽视罪的严重性……他们可能承认自己在某方面有软弱,需要帮助;但圣经清楚教导了罪的深广和可怕。我们的先祖对此知之甚详,通常属灵的复兴就是在这种时刻发生的。人只有在了解自己里面的罪孽是何等深时,才会开始向神呼求。如果他们对罪一无所知,缺乏律法所提供的有关罪之常识,他们就会对一些表面化的传福音事工感到满足。这实在是我们今日主要的问题之一。

 

这番话确实一语中的。

 

知罪

 

律法使人认识罪的方法不仅是给罪下定义,暴露罪的权势,揭示罪蒙骗人的真实本质,并且它能使我们知罪;这也是前面各点所带来的自然结果。律法是否也造成反效果呢?是的,它有时确实会带来反效果,例如使人的心刚硬。但神的灵若做工,律法就能叫人看到自己的罪,并且能引导已经知罪的人从罪中返回。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律法揭露出罪就是悖逆神,正如我稍早所说的。我们若认为罪不过是违反了某种抽象的道德律,我们就不会对罪感到不安。我们只会企图洗脱罪。如果我们认为罪不过是违反了人所定的律法,就更不会介意自己犯罪了。何必让别人的决定来限制我呢?但我们若知道罪是悖逆那创造我们、赐各样美物给我们的神,我们是得罪了造物主,冒犯、侮辱了他,我们就会真正的悔罪。

 

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里详细地讨论律法的角色,他不只是说律法能使我们认识罪。他又补充说,律法能够唤醒罪,激起更多犯罪的欲望。“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8节)。

 

这个观念不难明白。每一个人都知道认识律法多少会使人想以身试法。如果我们以自认为合理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看见一个牌子上标明的速限是我们认为不合理的,我们通常不会减低速度。我们会继续按先前的速度开车,有时候甚至会加速行驶。记得以前颁布过的禁酒令吗?我听说当时有些原本不喝酒的人都开始尝试,加入了酗酒者的行列,结果烈酒的销售量反而直线上升。我听过一个有关约翰·南斯·加纳(John Nance Garner)的故事,他后来在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任内做了美国副总统。禁酒令公布之后,他每一次在有客人来访时,总是会打开厨柜,拿出一瓶酒和两个杯子,斟上酒,然后严肃地说:“让我们为自由一搏!”

 

这实在是罪的本质,神的律法来了,就揭露了我们里面顽梗的本性。

 

恩典从哪里介入?

 

由于我们正在研读罗马书第5章末了所含的信息,或许有人会问,“在这一切定义和对罪的揭露中,究竟恩典能从哪里进来呢?”或者用另一种方式问,“既然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谈论律法,为什么要以‘律法和恩典’作为本讲的题目呢?”

 

这些问题有几个答案。让我提出两个。

 

第一,这种对罪的揭露,乃是出于神恩典的行动。神并不需要赐下律法。他大可以让我们活在无知里,让我们盲目地以为纵情犯罪也无关紧要,而其实我们是活在神的愤怒之下。他大可以容许我们去跟其他人比较,我们无可避免会自认为高人一等。但神赐给我们律法,使我们恍然大悟,看清自己的真正光景。你去找医生的头一步,是先知道自己有病。为了得到救恩,你必须知道自己需要救恩。

 

第二,律法隐含着对福音的期待。神在西奈山上颁布律法时,还伴随着神存在的许多实际证明。神宣告那些是以色列民当做的事,那些是他们不可做的: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不可杀人。

 

“不可奸淫。

 

“不可偷盗。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20:2-1012-17

 

但这正是我们所破坏的律法!我们怎么办呢?

 

这就是神的恩典介入之处。神除了给我们律法,用来暴露我们的罪,显示我们极深的需要之外,他也同时指出那能承担罪的刑罚、除去世人罪孽的祭物在何处。神把摩西赐给百姓的同时,也将亚伦和其他祭司赐给了他们。

 

神指示人在犯罪之后应当拿一只畜牲到祭司那里,由祭司宰杀祭物,将其献在祭坛上。这是一种方式,表明罪的可恶本质和可怕结果——“犯罪的,他必死亡”(结18:4)。——而同时又显明神的恩典,他愿意接受一个无辜牲畜的死,以代替罪人本该承受的死刑和责难。

 

这一切都预表耶稣基督的代赎。

 

请记住:神并不轻看律法。菲利普·休斯(Philip E. Hughes)这样写道:

 

耶稣来到世上拯救世人的时候,他并未舍弃律法——也就是说,他完全遵守律法,没有任何疏忽或失误之处。其他所有人都破坏了律法,只有他是唯一谨守住的人。只有他是无罪的(来4:157:26;彼前2:22)。只有他满有恩典和真理(约1:1414:6)。他是那义者耶稣基督(约壹2:1)。基督对律法的完全顺服在救恩上是非常重要的……他的救赎大工第一个步骤就需要这种顺服。作为人子,他必须完全遵守神的律法,虽然这律法已经被人类破坏无遗了。只有这样,他才有资格献上自己,作为神无瑕无疵无玷污的羔羊(彼前1:18-19),能代替人类牺牲。

 

耶稣确实这样做了!保罗在加拉太书写道:“及至时候满足,神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加4:4-5)。在基督的十字架上,神的律法与神的恩典相遇了,两者都得到了满足。

 

神的恩典救我们免于被律法定罪。接下去我们将在罗马书第6章和7章看到,神也用同样的恩典使那些曾经破坏律法的人成为遵守律法的人。神的恩典或神的律法都同样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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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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