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3:3-8

 

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他不义吗?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什么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我们通常没有太多机会,目睹一些卓越的心智发挥其功能,特别是在辩论或其他对质的场合。每四年一次的总统大选,过程中总免不了有几场辩论,按理说这应该是最佳的机会,展现人类精彩的智慧。可惜事实并非如此。通常那些辩论都不过是事先精密排练过的论述,加上一些华丽动听的言词。它们透过媒体,成为我们所谓的“建立形像”和“非语言沟通”。法庭上的辩论即是一例,但那些讨论往往单调枯燥,充满专门术语,我们也少有机会旁听法庭的审判。只有少数几个较有深度的电视辩论节目可以让我们一瞥伟大心灵之内涵。

 

使徒保罗是一个心思敏锐的人,他的思想之敏捷,少有人能望其项背。但有关他卓越辩才的记载并不多。使徒行传记录他的宣教之旅,其中多次提到他在犹太人的会堂与人“辩论”(见徒9:2217:2-31718:42819:8)。但圣经几乎没有记载这些辩论的内容,以及保罗如何回答他的对手提出的问题。

 

正如我所说的,我们没有太多机会一瞥保罗如何运用他敏捷的才思。但罗马书第3章至少让我们对他的辩才无碍略有所知,相信在保罗的宣教之旅中,这种情况必然是层出不穷的。

 

罗马书第1章和2章包含了使徒基本的教训,他仔细地阐释人类的罪之本质和普遍性。第3章则将这两章所说的做了一番归纳。但保罗心中似乎一直萦绕着那些犹太人对手所提出的尖锐问题,他不愿意在未讨论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前,就继续另一个主题。我们已经看过其中的一个问题:“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罗3:1)。根据保罗的逻辑,我们已经看见,拥有这些属灵的东西,虽然不能让我们得救,但这些对我们还是助益匪浅。特别是拥有神的话语,对人有极大的好处。

 

保罗在3:3-8中,讨论到另外两个问题。整段经文实际上包含了七个问号,毫无疑问地反映了别人对他发出的质问声音。但他实际只问了两个问题,保罗在继续第9-21节的归纳前,先针对这两个问题做了回答。

 

第一个问题:神的信实

 

保罗在第3节提出的问题是,“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这问题是从前面所讨论的内容衍生出来的。

 

保罗在第1节中,强调割礼(犹太人主要的仪文)和拥有旧约(犹太人的圣经)之价值。但他同时也声明自己主要的论点:犹太人不能靠这些事物得救,就像外邦人不能靠人的道德和善行得救一样。若不借着相信耶稣基督,不论犹太人或外邦人在神公义的审判面前,都是一样的。反对保罗的人会说:“如果犹太人不能靠这些事得救,以至于因不信而灭亡(我们都知道,大多数犹太人都不相信耶稣),这岂不证明神对他的百姓是不信实的,因为神已经与他们定了永远的约?”如果保罗的话属实,神就是不信实的了。但神确是信实的,保罗和他的对手都知道这一点,那么保罗所说犹太人因不信而将灭亡的话,岂不是错误的吗?

 

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保罗在罗马书的第二个主要段落(911章),又重拾这个话题。他在那里问了两个问题:神对犹太人失信了吗?神对待犹太人不公平吗?

 

保罗在后面的几章中,提出下列六点,来讨论这个问题。

 

1. 神掌管人类的事物,他秉公义行万事,即使这表示他必须略过大量的犹太人,也在所不惜(罗9:1-21)。保罗举例说,神拣选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形成以色列人(犹太人),以建立弥赛亚这一支系,却略过了以实玛利和以扫。如果救恩是靠拣选的,那么它就是恩典,神要选择谁、略过谁,都不能算是不公平。

 

2. 神预言以色列整个国家将拒绝基督,因此他要把福音赐给外邦人(罗9:22-33)。神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以色列人记住福音的本质——福音是恩典——因此犹太人永远不能声称救恩是他们的权利。由于这些预言和警告,犹太人的不信(这在保罗的时代相当普遍)并不使人感到意外。

 

3. 福音传给外邦人,这本身对以色列人是有益的,好叫他们因嫉妒而相信(罗10:1-21)。这是神对那些拒绝他的犹太人的最后一个方法。

 

4. 虽然福音在外邦人中被广传,并引起犹太人的嫉妒,但还是有一些犹太人得救(罗11:1。保罗以自己为例说:“神弃绝了他的百姓吗?断乎没有!因为我也是以色列人,亚伯拉罕的后裔,属便雅悯支派的。”

 

5. 这种情况与先前无异,因为即使在早代,也不是所有犹太人都能得救,只有一批相信神,并且忠心的余民得救(罗11:2-24)。此处使徒用以利亚做例子。以利亚自认为是亚哈王时代以色列唯一存留的忠信之人,但神启示给他看,还有七千个未向巴力屈膝的人。这个数目固然比以利亚想象的大得多,但也不过只有七千人。当时成千上万的以色列人却未得救。

 

6. 虽然今天以色列人仍然不肯相信,但有一天神对以色列人的应许必要完全应验(罗11:25-36)。这个真理如此奇妙,以致保罗用三一颂来结束这卷书信最重要的一段。

 

保罗并未在第3章里讨论到每一点。但我在此处提出来,是因为它们可以提供一个支架,作为明白保罗用字的基础。保罗问:“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然后他立刻回答说:“断乎不能!”显然他采取了至少两个他稍后提出的论断:(1)神掌管一切,他秉公义行万事。(2)神的应许绝不落空,因此他答应以色列人的事,有一天必然会应验。同样的,当保罗问道:“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时,他暗示:(1)虽然大多数人不相信,但还是不时有一些犹太人会相信弥赛亚;(2)现今得救的方法乃是相信神的应许。

 

我们这些在罪中的人,很自然地会企图操纵神,一厢情愿地认为不管我们是否相信,他都有义务拯救我们。犹太人声称,由于神已经应许了他们,所以神非救他们不可。我们有些人也以为,由于我们的父母是基督徒,或我们受过洗,所以神一定会救我们。但我们不能这样想。神是信实的,他必拯救他应许要拯救的人。但救恩不能离开信心单独存在,它也不是自动成就的。你若要得救,必须依靠对神儿子耶稣基督的信心!神指派耶稣作为我们的救主。

 

稍后保罗说:“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经上说:‘凡信他的人,必不至于羞愧’”(罗10:9-11)。

 

第二个问题:我们的罪

 

前面我讨论第3和第4节时曾经说过,那里提出的问题至少是合理而重要的,因为它讨论到神的信实,如若据此而问:既然以色列是与神立约的民族,如果不是每一个以色列人都能得救的话,那么神怎么算是一个守信的神呢?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所以保罗在后头花了三整章的篇幅来回答它。第二个问题其实只能算是遁词,有点嬉笑意味,拿神学话题开玩笑,结果遭致保罗的责备。

 

这一类的话保罗一定听多了,我们也一样。这可以从一点看出来:他似乎不得不用三种方式来呈现这问题。

 

1. 神作为审判官的角色。这个问题的第一个形式与神作为世界审判官的角色有关,可以这样问:“如果我们的不义和罪孽,是神彰显他智慧、慈爱、怜悯的背景,那么神怎能为这种显然带来好结果的事物而审判我们呢?”此刻我们或许会认为,保罗可能用精辟的理论,或先前向我们隐藏的真理来回答。他可能回答说,好的结局并不能为恶行自圆其说。哥得在他的《罗马书注解》中就提到这一点。哥得认为这种逻辑上的错误是属于功利主义的。

 

这种论证(认为好的结果可以使坏行为变得有理)一直被用来替历史上最大的罪行脱罪,他们不断提到罪的结果给人类带来的益处。在功利主义的旗帜下,每一个汪洋大盗都成了圣徒。但要使这种封圣仪式有效,人必须先证明,恶行是以衍生出有益结果为其重要原则。这是泛神论的教训。相反的,一神论教导说,将坏行为转变为一种进步的方式,这实在是神迹,是神的智慧和大能不断在人的罪上运行,而从其中带出完全相反的结果。在第一种观念下,人类所有的责任都消失了,审判也变得无关紧要了。第二种观念则强调人必须为自己的坏行为对神负责,因为败坏的行为表明了人里头是败坏的,尽管神愿意从人的恶行中带出好结果。这是合乎圣经的乐观主义,只有这种观点才能使人类的道德责任与神必供应管理之教义互相一致。

 

保罗可能用此来回答他对手的问题。但正如我前面说过的,他并未如此回答。他只是斩钉截铁地确认神的审判:“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6节)。这里的论证是,如果有一个世界存在,必然有一个创造它的神存在,而所有活在世界上的人都必须对这个神负责。因此神的审判是必然的,任何企图争辩说审判不存在的人,都是说谎的。

 

2. 我的定罪。第二个反对的意见与第一个类似,但它较集中在人自己预期的审判上,而不是神在审判中所扮演的角色。第一个意见说:“如果罪实际上能带来有益的结果,神又怎能谴责罪呢?”保罗的回答是,不管怎样,神都会审判罪。第二个反对的形式是,“如果我的罪能显出神的真实,增加他的荣耀,那么他怎能责备我呢?”保罗甚至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径自提出第三个问题,然后做出结论:“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8节)。

 

3. 行恶以产生善。最后一个问题也最极端,但它似乎是保罗最常听到的,我们可以从两点得知:保罗此处提到它的方式,以及他在别的地方也有讨论(参 6:1-23)的事实。此处保罗承认,这种反对基本上是针对他而来的:“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8节)。意思是,如犯的罪越多,神就越得荣耀。我认为这是最极端的问题,因为这种说法不仅忽视了神的审判和他对罪的控诉,并且实际上鼓励所谓的基督徒去放纵罪的本性和倾向。

 

你或许也听过这一类的论证,它是打着非律法主义的招牌:“我们称义若是单因着信,完全与出于律法的行为无关,那么我们是否活出合乎义的生活,又有什么关系呢?事实上,我们犯罪岂不失为一件好事吗?因为神是我们的救主,他可以得到更大的荣耀。”

 

信心、称义和好行为

 

我一旦把这个论证以上述形式列出来,就突然意识到,虽然保罗是在回答几世纪以前人们对他提出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过时的老问题,它不但切合今日的情形,而且非常重要。它实际上与福音的本质有关。靠恩典得救的福音真的会导致人犯罪吗?或者至少它能替人脱罪吗?犯了罪却不知悔改,反而振振有词地说“我已经蒙赦免了”,继续无动于衷地活着,更别提改过自新了——如果这是基督教信仰所带来的结果,那么我情愿与它没有任何瓜葛。这实在是笑柄,对神的公义是一种冒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坚持基督徒应该行善,像保罗那样宣称,我们不可作恶以使恩典显多,那么我们如何将恩典的福音和人自己的功德分别开来呢?

 

此处是天主教神学和基督教神学上最明显的差异所在。天主教非常关心人的行为;根据天主教的教训,没有人能说犯罪没关系,即使犯了罪还是可以得救。但是天主教神学把行为带入救恩中,认为神称我们为义多少是因我们的善行,所以我们是因信加上善行而得救。天主教称义的公式是:

 

信心 + 好行为 = 称义

 

基督教的回答是,我们单单因着耶稣基督而得救。称义本身不能掺入任何善行,即使信心也不是善行。但基督教补充(或者应该加以补充,因为今天各处充斥着有缺欠的基督教神学),我们若称了义,那么在相信之后,还必须有善行。基督教的公式是:

 

信心 = 称义 + 好行为

 

至于那些有缺欠的基督教神学又如何呢?非律法主义又是什么呢?他们的公式是:

 

信心 = 称义-好行为

 

换句话说,他们的主张是,“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罗6:1)。

 

用不着博学多才的神学家,就能看出这不是真正的基督教信仰。例如耶稣就坚持任何人要跟从他,必须在行为上有明显的转变。他说:“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舍己,天天背起他的十字架来跟从我”(路9:23)。他责备那些口头上的信徒:“你们为什么称呼我‘主啊,主啊’,却不遵我的话行呢?凡到我这里来,听见我的话就去行的,我要告诉你们他像什么人。他像一个人盖房子,深深的挖地,把根基安在磐石上。到发大水的时候,水冲那房子,房子总不能摇动,因为根基立在磐石上。惟有听见不去行的,就像一个人在土地上盖房子,没有根基,水一冲,随即倒塌了,并且那房子坏的很大”(路6:46-49)。他又更进一步告诉那个世代的犹太人:“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太5:20)。

 

这一切的理由是,神从来不会只叫人称义,却不更新他。人得救的时候,就有了一个新的性情,使他必然地恨恶罪,渴望义。保罗在罗马书第3章对此并未加以详细说明,他仅仅斥责那些认为人可以继续留在罪中而仍然与神保持良好关系的说法。但到了后头第6章的时候,他终于提出解释。他在那里说,所有得救的人都与基督联合。由于基督住在他们里面,他们越来越想得着基督所要的。如果他们没有越来越恨恶罪而喜爱义,他们就不是真正属基督的。他们不是真正的基督徒。

 

依照定义,基督教必然是世界上利益最丰厚的势力,我甚至可以说,它也是唯一具有最终利益的势力。为什么?因为这是出于神的工作,只有神是我们一切利益的最高源头。

 

你是否对此存疑?你若有怀疑,就表明你还不明白罗马书第1章和2章。这两章经文告诉我们人类的罪之本质和程度。它们指出人类若任由自己选择,就必定会选择远离神的道路。神是一切良善的唯一源头,离开他,人类无可避免地会走上灭亡之路。人本身没有任何良善,只有邪恶。因此,我们若看见任何良善,那必然是从神来的,而在那些与神性情有分的人当中表现出来。

 

你我若是基督徒,这该是何等的呼召,何等的尊荣啊!

 

“作恶以成善”?你若这样想,就证明你不是基督徒。如果恶在你和别人里面,你却不以为意,你就还不是基督徒。你若把违反神的律法不当作一回事,你就不是基督徒。你若是基督徒,就当恨恶罪,谴责罪,抵挡罪,竭力追求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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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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